各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成都市建設工程抗浮錨桿質量管理,規范和落實參建各方的主體責任,提升抗浮錨桿工程的建設質量,市建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抗浮錨桿質量管理規程》,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2018年10月1日后完成施工圖審查備案的項目,應嚴格按本規程執行。
二、已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但在2018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的項目,應按本規程要求進行相應的設計變更,并經審查合格后方可實施。
三、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施工許可手續的項目,如尚未進入抗浮錨桿施工,宜參照本規程進行專項設計,優化設計及施工方案,確??垢″^桿滿足本規程要求。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9月6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抗浮錨桿質量管理規程
(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工程中抗浮錨桿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抗浮錨桿的建設活動,保證抗浮錨桿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非預應力抗浮錨桿(以下簡稱“抗浮錨桿”)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驗收等有關活動。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檢測單位等責任主體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并依法對抗浮錨桿的質量負責。
第四條 各方責任主體單位應按照本規程的要求,嚴格落實責任,并應結合本單位生產管理實際,建立健全抗浮錨桿質量保證體系。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浮錨桿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開展與設計階段相適應、場地巖土工程勘察相結合的抗浮錨桿工程勘察。當巖土工程勘察成果不能滿足抗浮錨桿設計和施工要求,或者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時,應進行抗浮錨桿工程專項勘察。
第八條 地下水賦存條件復雜、水位變化幅度大、區域性補給和排泄條件可能有較大改變,或者工程需要時,建設單位宜委托具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門的抗浮設防水位論證,并提供咨詢報告。
第九條 建設單位宜將抗浮錨桿工程和主體工程的設計一并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抗浮錨桿的檢測。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抗浮錨桿質量。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將抗浮錨桿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 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資質證書等級應與所承擔工程規模、重要性的等級相適應,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浮錨桿工程勘察,抗浮錨桿的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要求,提供的勘察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并滿足抗浮錨桿適用性評價、設計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五條 抗浮錨桿工程勘察應對抗浮錨桿穿過的主要巖土層進行常規物理力學性質試驗、抗剪強度試驗、巖石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必要時應測試巖土體滲透系數,并提供錨固巖土層的抗剪強度指標、錨固結構變形和整體穩定性的計算參數及錨桿的防腐保護設計條件指標。
第十六條 抗浮錨桿工程勘察報告應根據地下水位及其變幅、勘察期間的地下水位、歷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水位、常年水位變化幅度或水位變化趨勢及其主要影響因素,綜合考慮提供抗浮設防水位建議值。
抗浮設防水位宜滿足以下要求:
(1)一級階地不能低于室外地坪標高以下3.0m;
(2)二級階地不能低于室外地坪標高以下2.0m;
(3)三級階地及淺丘地貌主要為上層滯水時,不能低于室外地坪標高以下1.0m。
第十七條 當抗浮設防水位可能高于基礎埋深,且對基礎底板產生浮力作用時,勘察單位應根據場地所在地貌單元、地層結構、地下水類型和地下水位變化情況,結合基礎埋深、上部荷載等情況,對可能采用的錨桿類型、規格、錨固深度、設計與施工應注意的事項等提出建議,并對錨桿施工工藝以及地層的可鉆、可注性及施工方法適宜性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除本規程內容外,抗浮錨桿工程勘察尚應符合現行《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范》JGJ72等相關規范要求。
第四章 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當抗浮設防水位高于建筑工程地下結構底板或基礎底面標高時,除應進行整體抗浮穩定性驗算外,還應對塔樓之間裙樓、純地下結構進行局部抗浮驗算。
第二十條 抗浮錨桿工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浮力作用下的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條 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永久荷載宜僅計算梁、板、柱和鋼筋混凝土墻體等固定構件的自重以及覆土自重。
第二十二條 抗浮錨桿工程設計前應通過基本試驗確定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對缺少工程經驗的土層條件,尚應通過綜合試驗測試確定抗浮錨桿設計選用參數的適應性。
第二十三條 抗浮錨桿設計應將上部不小于0.5m的長度作為構造段。土層錨桿的錨固段長度不應小于6.0m,巖石錨桿的錨固段長度不應小于3.0m。
第二十四條 抗浮錨桿錨固體材料的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不應低于30MPa,宜采用水泥漿或水泥砂漿。
第二十五條 采用獨立基礎、樁基承臺加抗水板的地下結構底板型式時,設置抗浮錨桿的抗水板厚度不應小于400mm,并應進行單錨和群錨的抗拔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計算及驗算。
第五章 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要求對抗浮錨桿施工文件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抗浮錨桿專業審查人員的審查記錄應齊全,出具的審查報告簽字、蓋章手續應完善。
第六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總包單位如需將抗浮錨桿工程專業分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
第二十九條 抗浮錨桿應按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施工。改變錨固方式、錨桿直徑、長度、間距等應重新報審查機構審查。
第三十條 抗浮錨桿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相關單位審批。專項施工方案應對鉆孔,桿體制作、存儲及安放,注漿壓力控制和理論注漿量,防腐、防水等主要環節有明確技術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本規程內容和格式要求(附件1)提供抗浮錨桿施工記錄,并確保記錄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抗浮錨桿宜在基礎找平層施工完成后施工。后續工序施工時應對抗浮錨桿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錨桿結構及輔助設施。
第三十三條 在地下水位以下進行抗浮錨桿施工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水或隔水措施。條件允許時,地下水宜降至錨桿錨固深度以下,且在所有抗浮錨桿施工完成前不得停止降水。
抗浮錨桿應避免基坑降水對錨桿注漿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四條 抗浮錨桿筋材宜采用定尺材料,定尺長度包括錨固段長度、構造段長度、底板內錨固長度在內的總長。
第七章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結合抗浮錨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本規程要求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編制專項監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審查抗浮錨桿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本規程要求。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對進場材料、構配件及設備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工程監理規范和專項細則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對抗浮錨桿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對抗浮錨桿的旁站監理應100%覆蓋,平行檢驗比例不應低于20%,并應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三十九條 抗浮錨桿施工完畢,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責任主體單位進行驗收。
第八章 檢測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應通過計量認證,并具有相應的檢測資質,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計量檢定、校準合格并在檢定有效期內,主要技術參數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四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根據設計文件或施工方案編制檢測方案。檢測點位的抽取應隨機且有代表性,并經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確認。
第四十二條 除設計有特殊要求外,抗浮錨桿基本試驗的地層條件、錨桿桿體和參數、施工工藝應與工程錨桿相同,且每種規格試驗錨桿數量應不少于3根。當通過基本試驗確定錨桿抗拔力承載力特征值時,單根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可取試驗極限承載力的0.5倍,并應考慮試驗時地下水位與抗浮設防水位差異的影響。
第四十三條 抗浮錨桿必須進行驗收試驗。驗收試驗數量不得低于錨桿總數的5%且不少于6根,試驗應進行多循環張拉驗收試驗。最大試驗荷載:永久性錨桿應取錨桿拉力特征值的1.5倍,臨時性錨桿應取錨桿拉力特征值的1.2倍。加荷級數不宜小于5級。
第四十四條 試驗反力架的承載力應具有不小于1.2倍試驗荷載的安全系數,并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支座與試驗錨桿的中心距離不得小于錨桿中心間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2.0m。
第四十五條 抗浮錨桿質量檢測不合格時,應分析原因并擴大檢測。擴大檢測數量應不低于原檢測數量的2倍且不得少于不合格數量的3倍。
第九章 質量檢驗與驗收要求
第四十六條 抗浮錨桿原材料的質量檢驗應包括原材料出廠合格證、材料現場抽檢試驗報告和代用材料試驗報告、錨桿漿體強度等級檢驗報告。
第四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在抗浮錨桿施工完成并自檢合格后報請監理單位組織專項驗收,專項驗收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
抗浮錨桿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工序施工。
第四十八條 抗浮錨桿驗收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對工程資料及實體進行檢查??垢″^桿驗收應提交下列文件:
1.原材料出廠合格證,材料現場抽檢試驗報告,代用材料試驗報告,水泥漿或水泥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等級試驗報告;
2.抗浮錨桿施工記錄;
3.抗浮錨桿驗收試驗報告;
4.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5.設計變更文件;
6.工程重大問題處理文件;
7.竣工圖。
第四十九條 抗浮錨桿的質量檢驗與驗收標準應符合表1的規定,相關責任主體單位應按本規定附件2的內容和格式真實、準確的填寫抗浮錨桿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主控項目必須全部合格,一般項目的質量抽樣檢驗合格率不得低于80%。對設計有特殊要求的錨桿還應按設計要求增加質量檢驗的內容及標準,以確保錨桿的工程質量。
第五十條 抗浮錨桿應嚴格按照《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CECS22、《巖土錨桿與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范》GB50086和《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相關要求完成驗收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管理規程由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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